中国企业诚信网
论企信用、企业声誉及社会信用
   
发布时间:2023-06-25   来源:中国企业诚信网

企业信用、企业声誉是任何企业(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基础,仅企业的信用、声誉是企业生命的基因,它从根本上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一、信用、声誉:企业生命的基因  

“信用”最早是和“契约”相联系的,《拿破仑法典》(即《法国民法典》)在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以后的一些法律文献中,对契约(或合同、合约、协议等)的解释都包含这个意思。


《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历史上,我国儒家文化有许多关于君子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还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这都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对信用的理解,反映了信用的某些社会伦理属性。


总结起来,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一种价值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


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是指,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这种能力受到一个条件的约束,即受信方在其应允的期限内为所获得的商品、服务或货币付款或付息。这个期限必须得到授信方的认可,具有契约强制性。


可见,信用的构成有两个要素:一是信任,即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信任;二是时间,即授予信用和偿还信用的时间限制。


从受信人的角度看,有两个因素对信用产生重要影响:一是履约能力,二是履约意愿。履约能力是受信人在特定期限内实现付款或还款的经济能力,与受信人的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履约意愿是指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或还款的主观意愿,与受信人的道德品质有直接关系。因此,“失信”即意味着受信人由于履约能力和意愿上的限制对授信人信任和时间约定的违背。


信用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概念,在形式、主体和用途等方面具有多样性,具体表现为商品、服务、货币、资本流通的手段。归结为一点:信用是以信任为基础、以按期偿还为条件的交易关系和价值运动方式。


与信用相类似的词语的概念有诚信、信誉、信任、信义、资信等。诚信,即诚实守信,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信用即是对诚信精神与原则的应用。信誉,即一个法人或者自然人对于所处市场环境和社区而言的,它是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对大家的诚信表现,突破了经济学定义的范围。信任,即人与人、人与机构之间相信和期望关系,是以一种一对一的关系。信义,强调的是义,它完全落脚在信用的道德伦理意义方面,所描写的是“不顾一切”的诚实行为,树立的是一种道德准则和行为表率。资信中的“资”,是指资金、资产、资质及声望、地位的意思;“信”者,则是诚实、信用、信誉的意思。综合起来,“资信”就是资质、信用的意思。西方国家将它解释为“收集被调查方各信用要素资料,客观反映被调查方信用特征的活动”。


二、企业信用(诚信)与法律的关系


从法律层面看,信用包括三个方面:①客观诚信--罗马法把客观诚信概括为要物、契约(信托、寄托、质押、使用借贷),即有关物方面的;②主观诚信--合意契约(买卖、互易、租赁、行纪、委任、合伙),即人际方面的;③裁判(诚信)--中介、裁判者、第三方的诚信。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法律是诚信的外在的规定性;诚信是法律的内在的规定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法律是诚 信的权力支柱;诚信是法律的精神支柱。”法律是靠军队、警察、监狱、政府权力支撑的,不诚信超过一定的度(欺诈)就要用法律制裁;诚信是靠道德、伦理、习俗、约定俗成支撑的,是立法的原理和依据,所以说它是精神支柱。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依靠两种规范性文化,两者缺一不可,任何社会都是如此。有人说:中国先把管理国家的人设想成好人(人性善),因此,中国重道德轻制度、有道德无法;而西方是先把管理国家的人设想成坏人(人性恶),因此重制度轻道德、用制度轻德。有一段话很能说明这个观点:“上次美国大选后,记者问选民,你为什么选小布什,不选戈尔?有个老太太说的非常有代表性。她说戈尔这个人太聪明,学问太多了。学问多,人聪明,肚子里弯弯绕就多,把国家交给他,我不放心。小布什呢?憨憨的,像个加油站的伙计,这个靠得住。我们就很奇怪。按照我们中国人的观点,应该是精英治国。治国的人,应该是有能耐的、有水平的、有品位的、有修养的,怎么选个傻乎乎的,一口土腔,没有文化的。选这么个人来当总统,怎么能够放心。就因为他们更看重的是制度,不是人品。他制度上已经设计好了,你想作恶也没那么容易,有法律制度管着你呢!实际上,在美国人看来,所谓“白宫”,无非是高速公路上的一个加油站。总统呢,也不过是加油站里的修车伙计,充其量是个卖二手车的。这样的人,会两下子就行了,憨厚一点就更好。当然,小布什也未必就多憨厚。不过美国人的要求也不高,只要'看起来老实’就行。反正他们把所有的问题和麻烦都交给了制度和法律,总统是君子还是小人,无所谓了。”
笔者的观点是法律和道德都要,没有绝对的孰轻孰重,诚信既要依靠法律、法规、制度去约束,又要依靠道德、伦理、习俗去规范。任何社会都是如此。

三,企业信用、社会财富与社会信用的关系

诚信与财富如同名和利一样具有可转换性(或曰具有可转化性,巴菲特捐给盖茨基金会370亿美元带来了巴菲特的美名;法律上的保释制度、以罚钱抵罪就反映了这种可转换性)。


欧美大财团只要有毕加索、梵高的收藏并存人银行就可任其贷款,说明毕加索、梵高的画的经济价值可转换为信用(或曰信用的抵押物),代 表该公司的信用。企业的诚信、企业声誉, 是企业的一种特殊重要的、恒 久的财富。它向消费者传达最具价值的信息。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它只有通过长期经验才能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从市场中看到企业信誉的重要性。这种诚信和声誉往往给全企业带来巨大的、源源不断的财富。


道德具有的一个重要特征——道德的传递性,如果社会成员A,去欺骗B,B感到吃了亏,就采取“堤内损失,堤外补“——千方百计地减少自己的损失。就又去欺骗C,这样循环往复,就导致了整个社会道德滑坡。


作者:刘光明  高静  罗冬青